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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设区市建设局(委),省有关厅、局:
为了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〕71号文),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提供计价依据,我厅组织编制了《江苏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额(试行)》,现予颁发,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。适用于2017年4月1日起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。
上述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。
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7年2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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